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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经研究决定,甲醇、短纤品种适用按品种方式申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具体公告如下。
自2022年6月15日起,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可以按品种方式或合约方式申请甲醇、短纤品种的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自2022年6月30日结算时起,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开始使用按品种方式申请的甲醇、短纤品种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停止使用按合约方式申请的套期保值持仓额度。自2022年7月1日起,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只能按品种方式申请甲醇、短纤品种的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按品种方式申请并获批甲醇、短纤品种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其套期保值持仓和投机持仓合计不得超过投机持仓限仓标准的2倍,其中投机持仓不得超过相应投机持仓限仓标准,套期保值持仓不得超过获批的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特此公告。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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