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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期货的开户条件和交易规则
发布时间:2021-11-27 09:48:39| 浏览次数:

2017年5月11日,原油期货标准合约正式亮相,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同时颁布了12项业务细则,其中包括《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细则》、《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结算细则》、《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割细则》、《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细则》、《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会员管理细则》、《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境外特殊参与者管理细则》、《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期货交易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等。那么我们就一起来看看投资者最迫切想要了解的关于原油交易的问题吧!


开户条件


个人客户

知识要求

须通过相关知识测试。

资金要求

申请交易编码前5个工作日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

交易要求

满足以下三种条件任意一种:

1、累计不少于10个交易日,10笔以上的境内原油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

2、已在境内期货交易场所开户的,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境内实盘期货或期权交易成交记录;

3、在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地区)期货监管机构监管的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开户的,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境内或者境外实盘期货或期权交易成交记录。

其他法律要求

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或者被宣布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的情形;

3.不存在被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形。


一般单位客户


知识要求

须通过相关知识测试。

资金要求

申请交易编码前5个工作日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

交易要求

满足以下三种条件任意一种:

1、累计不少于10个交易日,10笔以上的境内原油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

2、已在境内期货交易场所开户的,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境内实盘期货或期权交易成交记录;

3、在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地区)期货监管机构监管的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开户的,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境内或者境外实盘期货或期权交易成交记录。

内部管理要求

1、具有健全的期货交易管理制度,包括期货交易决策制度,期货交易下单、资金划拨、实物交割等业务管理制度,期货交易风险控制制度;

2、具有健全的信息通报制度,包括向开户机构提供和及时更新负责期货交易的部门主管人员及相关业务人员信息的机制。


其他法律要求

1.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或者被宣布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的情形;

2.不存在被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形。



特殊单位客户


内部管理要求

1、具有健全的期货交易管理制度,包括期货交易决策制度,期货交易下单、资金划拨、实物交割等业务管理制度,期货交易风险控制制度;

2、具有健全的信息通报制度,包括向开户机构提供和及时更新负责期货交易的部门主管人员及相关业务人员信息的机制。


其他法律要求

1.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或者被宣布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的情形;

2.不存在被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形。


备注:特殊单位客户开户对知识、资金、交易经历均不做要求。

交易规则


交易指令

限价指令

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指令(FAK指令)

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指令(FOK指令)

能源中心规定的其他指令


下单数量限制

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为1手

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0手


撮合成交原则

集合竞价:最大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

连续竞价: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

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但平当日新开仓位不适用平仓优先的原则。


成交价确定方式

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 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即:

当bp≥sp≥cp,则:最新成交价=sp;

bp≥cp≥sp,则:最新成交价=cp;

cp≥bp≥sp,则:最新成交价=bp。

自然人客户最后交易时间

原油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八个交易日闭市后,不能交付或者接收能源中心规定发票的自然人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

保证金优惠

下列持仓组合,能源中心可以按照保证金金额较大的一边收取:

1.同一客户在同一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处的同品种双向持仓;

2.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同品种的双向持仓。

备注:合约进入最后交易日前第五个交易日闭市后不在享有单边保证金优惠。

投机限仓标准


境外特殊机构参与方式


境外特殊参与者分为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和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


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

享有权利

1.接受境外客户委托,在能源中心直接入场交易;

2.委托会员在能源中心进行结算和交割等业务;

3.使用能源中心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

4.按照与能源中心签订的协议行使约定权利;

5.行使申诉权。


申请条件

所在国法律条件

1、所在国(地区)具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督管理制度;

2、所在国(地区)期货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3、在境外设立并具有所在国(地区)期货经纪业务资格。


财务经营状况和内部管理

1.净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

2.持续经营2年以上;

3.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具备充足的流动资本;

4.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5.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的期货业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运营能力、诚信状况和声誉,处于正常运营状态.

开展业务条件

1.承认并遵守能源中心业务规则及各项规定和决定;

2.具有满足开展业务所需要的人员、期货交易业务系统、设备和场地;

3.授权在境内合法存续满一年的经济组织或代表机构作为指定联络机构,并指定该经济组织或者代表机构的诚信良好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作为指定联络人。


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

享有权利

1.在能源中心直接入场交易并承担交易结果;

2.委托会员在能源中心进行结算和交割等业务;

3.使用能源中心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

4.按照与能源中心签订的协议行使约定权利;

5.行使申诉权。


备注:与经纪参与者不同,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不能接受其他客户的委托在能源中心交易。


申请条件

所在国法律条件

所在国(地区)具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督管理制度。


财务经营状况和内部管理

1.净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

2.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具备充足的流动资本;

3.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4.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的期货业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运营能力、诚信状况和声誉,处于正常运营状态。

开展业务条件

同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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