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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保留核准权限
发布时间:2023-10-20 19:18:54| 浏览次数:

  昨日,商务部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商务部仅保留对少数重大、敏感的境外投资的核准权限,包括1亿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特定国别的对外投资等,大部分境外投资核准事项今后将交由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与此同时,对外投资的核准程序也大大简化。

  《办法》规定,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办法》明确了需要商务部的核准的企业境外投资,包括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而地方企业的境外投资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主要是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还有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以及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办法》规定,商务主管部门主要对是否影响双边政治和经贸关系、是否损害国家经济安全、是否违反国际义务、是否存在恶性竞争等企业的境外投资进行核准。境外投资经济技术可行性由企业自行负责。

  《办法》规定,需要商务部核准的企业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及是否涉及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进行初审,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这个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和《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印发〈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今后,商务部将继续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及时调整完善《办法》内容,不断推进境外投资便利化,支持企业更加积极稳妥地走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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