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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金融国有资产管理链条 预防金融腐败
发布时间:2023-10-20 19:14:24| 浏览次数: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公布实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3月17日,财政部第54号令公布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大家理解《办法》的有关内容,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办法》?《办法》的出台有何意义?

  答:《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促进国有资产有序流转,加强对转让行为的监督管理,促使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更好地通过市场机制,提高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加强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需要。2008年10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已将金融国有资产管理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范畴。为全面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基础管理制度,规范资产管理行为,维护国家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制定《办法》。

  二是完善金融国有资产管理链条、建立健全预防金融腐败长效机制的需要。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和产权转让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环节,三者的有机结合可以使国有资产的管理形成闭合的链条。2006年以来,财政部相继出台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办法和资产评估办法。资产转让办法的出台标志着管理链条中的几个重要环节都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办法》的出台使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有了统一的工作原则和操作规范。这不仅有利于财政部门规范企业的行为,也有利于国有金融企业根据办法完善内控机制,严格工作程序,堵塞工作漏洞,预防金融腐败。

  三是适应金融改革与发展的需要。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国有金融企业重组改制中涉及资产转让的行为日益增多,交易金额不断增大,许多原国有独资金融机构已经成为上市公司。针对国有金融企业资产转让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如非上市国有产权转让缺乏明确规定、转让价格确定缺乏依据、资产转让监管职责划分不明确等,要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制定既能适应市场需要又能体现金融企业特点的资产转让办法,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四是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开展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目前,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采用的是“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为促进地方财政部门切实履行国有金融资产监管职责,也需要我们尽快制定统一的转让办法。《办法》按照“谁出资,谁负责”的原则,给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地方出资国有金融企业的转让行为,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

  问:《办法》体现了哪些原则?

  答:在制定《办法》的过程中,着力体现以下原则:

  一是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要促进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公开交易,充分利用市场的力量,减少转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

  二是规范管理原则。通过制定《办法》,着重从厘清产权转让渠道、规范转让程序入手,保护国有出资人合法权益,而不是通过行政审批来确定具体的转让价格和受让方。

  三是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原则。把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审核权限下放给地方财政部门,做到“谁出资,谁负责”。

  问:《办法》对转让行为的规范管理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办法》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定义、转让渠道、转让方式、转让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明确。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定义(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将《办法》规范的国有资产定义为股权资产,即“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对金融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二是从流通性质入手,明确转让渠道。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包括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其中,非上市国有产权的转让由转让方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公开披露转让信息,征集意向受让方,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拍卖或招投标的形式公开竞价产生转让价格;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在证券交易系统中进行,转让方可根据转让股份的比例选择交易系统撮合和大宗交易的方式进行,转让价格为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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