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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集团:金融衍生品应进行五级分类监管
发布时间:2023-10-20 18:23:25| 浏览次数:

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董事长唐双宁昨日在北京参加“2009(第七届)中国并购年会”时表示,全球金融危机引发了人们对金融衍生品的内涵定义、外延划分、数量统计、风险分类等问题的重新审视。基本衍生产品是规则的、可计算的,而高危性衍生产品是不规则、不透明、难于计算的,主要靠所谓的“模型”说话。因此,应考虑对金融衍生品进行分类监管。

唐双宁表示,按照金融衍生远离基础产品(真实交易)的程度,大体可以分为五个类别:第一类是利率掉期、外汇掉期等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衍生品;第二类是期权、期货等具有套期保值和投机功能的基本衍生品;第三类是信用违约掉期、结构性产品等多种市场因子模型化后的高级衍生品;第四类是担保债务凭证(CDO)等资产证券化产品和对冲基金设计的缺乏真实交易背景、为交易而交易的衍生品,这类金融衍生品名义交易金额可以无限大,杠杆效果十分明显;第五类是杠杆倍数畸高、赌博倾向明显的高危性衍生品,如累计期权合约,其风险超出现阶段的监管能力。

唐双宁认为,对于第一类金融衍生品可视为“正常”类,监管部门通过数据统计和信息汇总,掌握情况即可;第二类可视为“关注”类,若在交易所交易,则用保证金制度和交易流程予以规范。若在场外交易,则需要监管部门通过统计报表汇总相关表外科目,并且要求金融机构逐日盯市计算市场风险敞口;第三类可视为“高度关注”类,监管部门应要求金融机构能够对有关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进行合并管理,并分类报送数据,对不同目的的交易设置不同的账户,账户间应设置“防火墙”,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交风险报告;第四类可视为“限制”类,监管部门必须采取例外监管方式,设置杠杆倍数的最高限值,并把净值交割限定在合格投资者范围之内;第五类可视为“禁止”类,待今后对这种衍生品有了更充分的认识和更有效的监管手段后方可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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