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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期货公司被投资者诉讼看“期货居间人”
发布时间:2023-10-20 17:46:42| 浏览次数:

由于管理疏漏,一些期货公司被期货投资者缠讼,不胜麻烦,最后还被判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其中一些现象,颇具典型价值和教育意义。

2001年8月,投资者俞生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活跃在某期货公司的董游,并到期货公司实地观看了公司环境。在明白期货交易的操作方式及观看董游为其他投资者下单交易的实战后,俞生当天即与期货公司签订了期货经纪合同。俞生委托期货公司按照其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并授权自己的朋友朱军为其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则为本人。在填写开户申请表时,俞生注意到有一栏询问内容:“通过下列何种途径了解本公司:……(3)本公司领导或职员(请填姓名:)”,俞生毫不犹豫地手写了“董游”两字,并在开户申请表签名栏上签字确认。另一份投资者需签署的文件((客户须知))第二条规定:“期货经纪公司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不得要求期货经纪公司以全权委托方式进行期货交易。”俞生在客户须知签名栏上亦签字确认。

当日,俞生缴纳了开户保证金人民币3万元后,期货公司为俞生开设了账号为6675的保证金账户。不过奇怪的是,期货经纪合同中载明的指令下达人是朱军,但交易过程中的实际指令下达人为董游。对于董游以朱军名义接受俞生委托下单、签收客户账单,以及期货公司制作的客户账单全部通过董游交予俞生的情况,倒是无人提出过异议。俞生自2001年10月至2002年12月四次追加保证金,先后共划入6675账户计人民币158万元。但开户一年半后,158万元亏损殆尽,账户仅余人民币不到3万元。一直到2003年3月前后,俞生对期货公司表示,刚刚知道交易的实际情况。原来从2001年10月15日开始,由董游出示给俞生的客户账单上所记载的交易数据与真实的交易情况不符,也就是这些交易单据均是虚假伪造的。

2003年3月18日,俞生签收了当日的客户结算报告。而后,从6675资金账户提取了仅存的人民币不到3万元。

托人炒期货一下子输掉了155万元,还一直被虚假账单蒙着,俞生自然无法释怀。

2003年11月俞生以期货公司为被告向上海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董游的身份是期货公司的员工,且原告完全有理由相信董游是期货公司的员工。即使其不是期货公司的员工,其所作所为也构成表见代理,董游欺诈投资者的行为的后果依法应由期货公司承担。

不过,法院的审理结果并未如俞生所愿。一是期货公司坚决否认董游为期货公司工作人员;二是董游本人并未出庭,但其代理律师也同样否认董游为期货公司工作人员。由此,法院认为:董游存在两种身份,在俞生与期货公司签约过程中是居间人,在双方履约过程中是俞生的委托代理人。俞生仅以自己当时提交给期货公司的开户申请表上以自己的认知填写董游是“本公司领导或职员”为依据,要求认定董游系期货公司工作人员,不能成立。该案中亦无证据证明,董游以期货公司代理人身份从事代理行为,故俞生所谓董游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主张同样不能成立。

法院进一步认为:因董游伪造交易结算单诓骗俞生,俞生通过董游所进行的交易行为已不能真正体现俞生的真实意思,故俞生的交易损失与董游的违法代理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应由董游向俞生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开户申请表对董游身份的记载与事实不符,期货公司应予审核却对此未提出异议,客观上对俞生误解董游的身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俞生未能及时发现董游违法代理行为也与此有关联。鉴于此,期货公司对俞生的损失应酌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而所谓补充赔偿责任,是在直接责任人不能满足权利人赔偿请求时,再由补充责任人承担权利人相应损失的一种责任形态。

对于法院在庭审中认为期货公司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这一意见,俞生表示无法接受。俞生的理由为:一是坚持认为事实上董游是期货公司的员工;二是如果主要赔偿责任由一个居无定所、家无恒产的董游来负责,那法院的判决书岂不沦为白条一张?

由于俞生经法院释明后坚持不向直接责任人董游主张权利,而径直要求期货公司赔偿,法院认为这样的话就连判决期货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前提都不复存在。最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裁定驳回俞生对期货公司的起诉。

不过在这个裁定中,法院还是开启了俞生提起另一场诉讼的希望之窗。

败诉后的俞生自然心有不甘,再一次对期货公司提起诉讼,所不同的是,这次是将董游作为第一被告,期货公司作为第二被告,俞生并在本案中提出了董游为期货公司“浦东业务部投资顾问”的名片为证据,意在进一步证明其主张的董游是期货公司的员工。

董游和期货公司又一次均矢口否认曾印制和出示过上述名片。法院则认为俞生的增补证据(董游的名片)仍难以佐证其关于董游系期货公司工作人员的主张。而对于俞生实际亏损的损失承担问题,法院区分了案件中同时存在的两种不同法律关系:第一,俞生与董游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纠纷的起因主要在于董游接受俞生全权委托代理期货操作时以虚假账单诓骗俞生,致使俞生未能及时了解真实的交易情况,最终造成交易保证金近乎亏空。因此,董游作为俞生的委托代理人依法应对其违法代理给俞生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关于期货公司在本案中的过失及其与俞生损失间的因果关系,由于期货公司的过错仅是过失,并非与董游共同侵权,加之俞生自身未能运用电脑自助交易系统及时了解真实的交易情况,导致损失扩大,法院酌情确定期货公司对董游承担赔偿责任的不足部分承担10%的补充赔偿责任,也就是140万元的10%。

一审判决后董游不服再次上诉,上海高院经审理后再次维持原判。

一桩纠纷,二场诉讼,四次裁决,持续两年七百余天,终于尘埃落定。

纵观本案:投资者俞生虽然胜诉,却未必能得到多少赔偿;期货居间人(法院的判定)董游虽败,但在现在的执法环境下,能受到多大程度的制裁呢?期货公司小赔14万,但整个过程惊心动魄,几多烦扰。本案谁是赢家呢?

像这样的“期货居间人”对期货公司来说,祸兮?福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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