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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系统评级或挂钩期货公司第二次分类评价
发布时间:2023-10-11 20:44:13| 浏览次数:

期货日报记者昨日获悉,部分期货公司已收到监管部门下发的《2010年度期货公司分类评价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2009年期货公司信息技术评级检查结果及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执行情况等新内容或将融入期货公司第二次分类评价指标体系。

在股指期货上市之后,CTA(商品交易顾问)、外盘经纪等创新业务能否在年内推出备受关注,第二次分类评价结果也因为直接关系到期货公司能否获得创新业务资格而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

除获得业务审批的优势之外,分类评价结果优异的公司还将获得更多政策扶持。自分类评价制度推出以来,评价结果已先后挂钩期货公司营业部设立、中金所会员资格的申请及缴纳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比例。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2009年期货公司信息技术评级检查中,未达到一类等级要求的公司,评价结果直接定为D类;达到一类等级要求但未达到其应该达到的更高等级要求的,公司分类评价结果下调3个级别,最低评为D类。

期货公司应按照《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和中金所、中期协的配套规则严格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存在违规情形将被扣0.5分。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在期货公司净资本指标预警的情况下,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形,相应的扣分可以减半(即扣0.25分):1.期货公司股东会已做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且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能够实现风险监管指标优于预警标准;2.拟增资股东已将拟增加的注册资本汇入期货公司单独设立的验资账户;3.拟增资股东与期货公司签署合同,明确约定在增加注册资本过程中,拟增资股东不得要求期货公司返还汇入验资账户中的资金;4.增加注册资本的申请已被证监会受理。如果期货公司的增资申请最终未被证监会核准,则其享有的扣分减免应当加回。期货公司净资本不达标的,不适用上述扣分减免规定。

业内人士预计,相比首次分类评价结果,本次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结果或将有两个明显特点:首先是在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制度的积极引导下,业内公司无论是在风险管理能力还是持续合规状况等方面均已有显著提升,可以预计评价分数整体上升,公司之间的分差也将缩小,而能否抓住加分项则成为公司能否获得A、B类评价的关键。第二是A、B类公司中或将出现更多券商系期货公司的身影。业内人士指出,在首次分类评价期中,部分券商入主期货公司时间尚短,业务开展未走上正轨,高管人员配置也存在疏漏。被收购的期货公司在营业网点、客户权益等方面也不占优势。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券商系期货公司在首次分类评价中的劣势正逐渐好转,在资本充足率等方面还将超出市场普遍水平。因此,券商系期货公司或将成为本次分类评价A、B类公司的强力竞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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