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证券监管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与之前有关规定相比,收费标准无重大调整。
根据《通知》,中国证监会向上海、郑州、大连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仍按年交易额的0.002‰收取;对期货经纪公司每年按注册资本金0.5‰收取,最高收费额5万元。
中国证监会向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取的证券交易监管费收费标准为:对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按年交易额的0.04‰收取;对债券(不包括国债回购交易)按年交易额的0.01‰收取。对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每年按注册资本金0.5‰收取,最高收费额30万元。
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组织证券、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向报名参加考试人员收取的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70元。
《通知》规定,收费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按规定程序由相关部委重新审批。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证券、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报名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