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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所修改交割期保证金清退相关规则
发布时间:2023-10-11 14:09:07| 浏览次数:
上海期货交易所周二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修订案),修改了交割期保证金清退相关规则,以及补充了提取有价证券申请的截止时间。

根据修订案,第六十三条内容修改为:在交割期内,买方会员按规定在14:00之前办妥货款事宜,交易所当日结算时清退其相应的保证金;如在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结算时清退相应的保证金。在交割期内,卖方会员按规定办妥标准仓单事宜,交易所当日结算时清退其相应的保证金;如第三交割日收市后未办妥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宜,交易所当日对相应交割头寸以该合约交割结算价收取不低于15%的保证金,该保证金在卖方会员办妥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宜后清退。

修订案对第七十三条内容“会员在充抵期限内提取有价证券的,应当弥补相应的保证金,方可办理提取手续,取回交存的有价证券。”进行了补充,“各交易日会员提取有价证券申请的截止时间为当日14:30”。

其中,第六十三条内容自2013年1月8日开始实施,第七十三条内容自2012年11月26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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