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7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新法在加大基金持有人保护力度的同时,首次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这意味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获得合法地位。此举将有效促进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规范发展,对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持。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表示,为规范非公开募集基金,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这次修订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对非公开基金的募集、运作、管理等进行了规范,从法律上确立了其法定地位,使非公开募集基金实现了有法可依。
相对于私募入法,早已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公募基金也做出调整,加大了基金持有人的保护力度。新法不仅规范了基金管理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还明确了对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
新法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从管理基金的报酬中计提风险准备金,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因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优先使用风险准备金予以赔偿。
不过,私募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不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这意味着一直备受争议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PE/VC)将不纳入该法。新法第九十五条明确,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