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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仓限制制度 将在欧洲推行
发布时间:2023-09-23 17:50:38| 浏览次数:
今年1月,欧盟就《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iFID)II》的基本内容达成协议,这是欧洲大宗商品市场监管改革之路上一块重要的里程碑,未来,其商品衍生品的投机交易将遵循欧洲监管机构建立的持仓限制制度。

欧洲对内市场与服务委员Michel Barnier认为,这项协议将限制过度投机带来的危害,“通过一套完善的体系,《MiFID II》将会对市场推行合理报价起到积极作用,由此控制商品市场的过度投机活动”。但《MiFID II》还有许多细节有待完善,真正推行和落实还需经过多年努力。下一步,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SMA)将对协议进行为期较长的磋商,充实协议内容,为设定持仓限额制定方法并实施新制度。

范围

建立持仓限制制度只是《MiFID II》大范围改革的其中一步,却也是最难痛下决心的一个问题。在长达两年的协商中,最终促成协议达成的是此项法规的覆盖范围和金融工具具体构成的定义。最终版本中,在受管辖的市场、多边交易的机构或是有组织的交易机构中交易的商品衍生品,都被认为是金融工具的一种,因此,它们也受持仓限制制度的制约。

唯一的例外是实物交割的远期天然气和电力。同时,场内交易实物交割的石油和煤的期货合约也包含其中。

另外,直接利用经济活动来规避风险的非金融公司不受持仓限制制度管控。当商品衍生品做市商的活动有利于现货市场时,他们也能取得《MiFID II》的豁免权。

方法

在这一新制度中,具体的持仓限额将由各成员国监管机构设置。例如由英国的金融管理局设定,再由ESMA确认或修订。ESMA已全权接手了该制度方法的设计工作,并承担了起草监管技术标准的任务。日后,各成员国的监管机构都将参照该技术标准。

跨境事务

当数目相等的大规模的商品衍生品在不止一个管辖权内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时,发生交易的场所所在辖区监管机构会在该合约的所有交易上设立持仓限额。这意味着成员国监管机构之间必须紧密合作,确保信息的跨境共享,保障头寸限制制度的实施,和谐地进行监管和执行。

ESMA承担着保障每个持仓限额有效地被应用于同样的商品衍生品合约的责任,不论它们是在何处交易。欧盟赋予了成员国监管机构制裁权,无论在他们自己的领土内或境外,都能够依据指令来制裁那些违反持仓限制制度的行为。

成员国监管机构必须告知ESMA他们想设立的具体持仓限制的数额并与ESMA的方法保有一致性。随后,ESMA将签发意见书,批示这一限额是否与其方法保持一致。在监管责任上,最重要的改变是ESMA将会每年审核成员国监管机构执行头寸限制的情况。这意味着一种混合监管的模式将会随着ESMA成为中央监管机构接踵而至,继而发展成为一种泛欧的持仓限制制度。

对冲豁免权

在《MiFID II》的第59条中,对实业利用商品衍生品来对冲其现有经济活动的豁免权做出了详细说明。条款中并未对管理自身风险的金融实体开放豁免权,因为它们暴露于非金融实体的商业活动中。

另一个关键问题是联营公司的联合持仓。在《MiFID II》中,“所有个人持有和作为集合的团体代表持有的头寸”都将被设立持仓限制。目前,ESMA负责确立监管技术标准,该标准将决定市场参与者何时以及如何被聚合在一个群体中。

持仓报告

《MiFID II》的第60条对持仓报告的实际应用做出了一些详细说明:每家交易所都必须发布周报,汇报在该交易所不同类目下活跃交易人员的总持仓量。这些报告将详细标明每个品种下持有的多头和空头头寸的数额,每个品种的总未平仓量的占比还有每项品种下的市场参与人数,ESMA将集中刊载这些报告。

此外,每家交易所需向它的监管机构提供每日报告,包含“所有个人以及会员、市场参与者和客户的完整持仓分布情况”。条款中详细规定,报告只在当人数和他们的敞口头寸超过了最低门槛时才需执行。

第60条也为不在交易所或其他类型的交易场所交易的商品衍生品建立了报告制度。在这些情况下,投资公司需要每日提供他们在商品衍生品市场的完整持仓分布情况以及其客户的持仓量。

下一步工作

由于确定实际细节以及执行时机极其复杂,综合的欧洲持仓限制制度将在2016年年末彻底运行。

ESMA正在起草一套用于实施该制度的技术标准。ESMA的官员暗示,这套标准将长达几百页,这表示有许多细节仍需完善。今年第二季度末有望完成初稿,供公众点评讨论。一旦磋商期结束,ESMA的官员们将查阅回应并考虑是否需要修改标准草案。

(本文编译自www.futuresindustry.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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