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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境外央行类机构可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
发布时间:2023-09-20 22:05:23| 浏览次数:

9月30日晚间,央行公告称,境外央行类机构可以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包括即期、远期、掉期和期权在内的各品种外汇交易,无额度限制。

专家认为此举是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和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步骤,境外机构获准参与我国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后,外国央行持有人民币作为外汇储备的动力将会增强。

此外各国央行等主要金融机构的进驻,将极大地提高人民币在岸市场的成交量,使我国银行间市场的人民币汇率更有代表性。最终为中国赢得人民币国际定价权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此举为811汇改后的配套措施,短期内对国内债市、股市、汇市影响不大。

以下为央行公告全文

为推动中国外汇市场对外开放,便利境外央行(货币当局)和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以下统称境外央行类机构)依法合规参与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现就开放境外央行类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境外央行类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有三种途径:通过人民银行[微博]代理、通过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代理以及直接成为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境外会员。境外央行类机构可从上述三种途径中自主选择一种或多种途径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包括即期、远期、掉期和期权在内的各品种外汇交易,交易方式包括询价方式和撮合方式,无额度限制。

二、境外央行类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应当通过原件邮寄递交的方式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提交《境外央行类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备案表》(见附件)。

三、备案完成后,境外央行类机构通过人民银行代理的,人民银行将向其发送操作指引;通过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代理的,自主选择代理机构并签署代理协议,代理机构将代理协议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备案后即可交易;成为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境外会员的,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完成外汇交易系统接入等技术准备后即可交易。

四、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等市场中介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境外央行类机构参与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的服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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