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易
1、限仓制度
     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
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和投资者的各品种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具体规定如下:
 
燃料油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规定
(单位:手)
| 
    |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三月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  | 
 交割月前第二月  | 
 交割月前第一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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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一 
期货合约 
持仓量  | 
 限仓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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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纪会员  | 
 非经纪会员  | 
 投资者  | 
 经纪会员  | 
 非经纪会员  | 
 投资者  | 
 经纪会员  | 
 非经纪会员  | 
 投资者  | 
    | 
| 
 燃料油  | 
 350万手  | 
 15  | 
 10  | 
 5  | 
 20000  | 
 10000  | 
 1000  | 
 5000  | 
 2000  | 
 300  | 
 | 
 
表中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为双向计算,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投资者的持仓限额为单向计算;经纪会员的持仓限额为基数。
 
2、套期保值交易
申请套期保值交易须填写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与申请保值交易品种、交易部位、买卖数量、套期保值时间相一致的有关证明材料。
燃料油套期保值头寸的申请必须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前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交割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的申请。套期保值者可一次申请多个交割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额度。燃料油最迟至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15日),按批准的交易部位和额度建仓。在交割月前一个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不得重复使用。交易所对套期保值交易的持仓量和交割量单独计算,在正常情况下不受持仓限量的限制。在规定期限内未建仓的,视为自动放弃套期保值交易额度。
 
(二)结算
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他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1、日常结算
    交易所在各结算银行开设一个专用的结算帐户,用于存放会员保证金及相关款项;会员须在结算银行开设专用资金帐户,用于存放保证金及相关款项。交易所对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资金帐户的保证金实行分帐管理。交易所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即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追加保证金:当每日收盘结束时,若结算后的结算准备金小于最低余额的,会员必须于下一交易日8:30之前将资金追加到位。未及时追加到位的,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零而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则禁止新开仓;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则交易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强制平仓”。
 
2、交易保证金
指会员在交易所帐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占用的保证金。
(1)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和持仓的不同数量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燃料油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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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仓总量(X)  | 
 交易保证金比例  | 
| 
 X≤100万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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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万<X≤150万  | 
 10%  | 
| 
 150万<X≤200万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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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200万  | 
 15%  |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燃料油期货合约临近交割期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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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时间段  | 
 交易保证金比例  |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8% 
8%  | 
|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0% 
10%  | 
|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 
 15% 
15%  |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20% 
20%  |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 
 30% 
30%  | 
|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 
 40% 
40%  | 
 
(2)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保证金。
当某燃料油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12%;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14%;或连续五个交易日(即、、、、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16%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当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出现单边市,则D1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按下述方法调整: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0%,收取比例已高于10 %的按原比例收取;D2交易日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7%。若D2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5%,收取比例已高于15%的按原比例收取;D3交易日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10%。若D3交易日期货合约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即连续三天达到涨跌停板),则当日收盘结算时,该燃料油期货合约按20%收取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已高于20%的按原比例收取,并且交易所可以对部分或全部会员暂停出金。D4交易日该燃料油期货合约暂停交易一天。交易所在D4交易日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对该燃料油期货合约实施下列两种措施中的任意一种:
措施一:D4交易日,交易所决定并公告在D5交易日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措施二:在D4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将D3交易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投资者(或非经纪会员,下同)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投资者持有双向头寸,则首先平自己的头寸,再按上述方法平仓。
    经纪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