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黄金
期货相关条款(详见附件)
  第四条 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阴极铜(以下简称铜)、铝、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黄金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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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金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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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 
 黄金交易保证金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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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8万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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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万<X≤10万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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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万<X≤12万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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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12万  | 
 12%  |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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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金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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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时间段  | 
 黄金交易保证金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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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约挂牌之日起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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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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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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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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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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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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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某黄金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D1、D2、D3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0%;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2%;或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4%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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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当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D4、D5、D6交易日)出现单边市,则D1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按下述方法调整:铜、铝、锌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为7%,收取比例已高于7%的按原比例收取;黄金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为8%,收取比例已高于8%的按原比例收取;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0%,收取比例已高于10 %的按原比例收取。D2交易日铜、铝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5%,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6%,黄金、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7%。
  第十三条 该期货合约若D2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即:铜、铝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5%,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6%,黄金、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7%,则D3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D2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 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若D2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当日收盘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按下述方法调整:铜、铝、锌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9%,收取比例已高于9%的按原比例收取;黄金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0%,收取比例已高于10%的按原比例收取;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5%,收取比例已高于15%的按原比例收取。D3交易日铜、铝、锌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6%,黄金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7%,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10%。
  第十四条 若D3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即:铜、铝、锌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6%,黄金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7%,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10%,则D4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D3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 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若D3交易日期货合约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即连续三天达到涨跌停板),则当日收盘结算时,该铜、铝、锌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按9%收取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已高于9%的按原比例收取;该黄金期货合约按10%收取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已高于10%的按原比例收取;该燃料油期货合约按20%收取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已高于20%的按原比例收取,并且交易所可以对部分或全部会员暂停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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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铜、铝、锌、天然橡胶、燃料油的重量单位为吨,黄金的重量单位为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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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会员及法人投资者黄金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调整为3手的整倍数,自然人投资者黄金期货合约持仓应当调整为0手。进入交割月后,会员及法人投资者黄金期货合约持仓应当是3手的整倍数,新开仓、平仓也应是3手的整倍数;自然人投资者不允许新开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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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铜、铝、锌、黄金、天然橡胶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规定
  (单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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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  | 
 交割月前第一月  | 
 交割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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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一 
期货合约 
持仓量  | 
 限仓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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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纪会员  | 
 非经纪会员  | 
 投资者  | 
 经纪会员  | 
 非经纪会员  | 
 投资者  | 
 经纪会员  | 
 非经纪会员  | 
 投资者  | 
 | 
| 
 铜  | 
 ≥12万手  | 
 15  | 
 10  | 
 5  | 
 8000  | 
 1200  | 
 800  | 
 3000  | 
 500  | 
 300  | 
 | 
| 
 铝  | 
 ≥12万手  | 
 15  | 
 10  | 
 5  | 
 10000  | 
 1500  | 
 1000  | 
 3000  | 
 500  | 
 300  | 
 | 
| 
 锌  | 
 ≥12万手  | 
 15  | 
 10  | 
 5  | 
 8000  | 
 1200  | 
 800  | 
 3000  | 
 500  | 
 300  | 
 | 
| 
 黄金  | 
 ≥8万手  | 
 15  | 
 10  | 
 5  | 
 900  | 
 300  | 
 90  | 
 300  | 
 90  | 
 30  | 
 | 
| 
 天然 
橡胶  | 
 ≥10万手  | 
 15  | 
 10  | 
 5  | 
 5000  | 
 1500  | 
 300  | 
 1500  | 
 250  | 
 100  | 
 | 
 
  注1:表中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为双向计算,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投资者的持仓限额为单向计算;经纪会员的持仓限额为基数。
  注2:黄金期货合约在进入交割月份后,自然人投资者该黄金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