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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修改完善风险管理办法 增加交易限额制度
发布时间:2023-09-20 20:07:12| 浏览次数:

大商所5月11日发出通知,发布了新修订的《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办法增加了交易限额制度,具体标准和实施方案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据通知,交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在某一期限内开仓的最大数量。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不同上市品种、合约,对部分或者全部的会员、客户,制定交易限额,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套期保值交易的开仓数量不受限制。对超过交易限额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交易所可以采取电话提示、要求报告情况、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列入重点监管名单、暂停开仓交易等措施。

市场独立分析人士时岩表示,在风控制度中增加交易限额制度,明确会员或者客户在某一合约某一期限内开仓的最大数量,有利于进一步丰富和完善风控措施,增强抑制市场过度投机、防范市场操纵风险的针对性,通过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强化监管、完善市场风险防控的长效机制。

据了解,此次规则修改前,大商所向会员理事、理事会相关专业委员会、部分客户及其他市场参与者广泛征求了意见,各方对规则的修订表示支持,认为规则的修改是对现行交易所风险管理相关举措的补充和完善,有助于丰富交易所监管手段,提升一线监管水平。

《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正案

新浪财经注:本段以下加黑楷体字部分为新增内容;“……”(省略号)含义为该条款未修改的其他内容;出现条款增删的,其他条款顺序依次顺延。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交易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五章交易限额制度

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实行交易限额制度。交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在某一期限内开仓的最大数量。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不同上市品种、合约,对部分或者全部的会员、客户,制定交易限额,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套期保值交易的开仓数量不受本条前款限制。

第二十八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的开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交易限额。对超过交易限额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交易所可以采取电话提示、要求报告情况、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列入重点监管名单、暂停开仓交易等措施。

第三十八条 强行平仓的执行原则:

……

(一)由会员单位执行的强行平仓头寸的确定

1. 属第三十七条第(一)、(二)项的强行平仓,其需强行平仓头寸由会员单位自行确定,只要强行平仓结果符合交易所规则即可。

2. 属第三十七条第(三)、(四)、(五)项的强行平仓,其需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确定。

(二)由交易所执行的强行平仓头寸的确定

1. 属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强行平仓,该会员所有客户按交易保证金等比例平仓原则进行强行平仓:

……

2. 属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强行平仓:若既有投机持仓超仓也有保值持仓超仓,则按先投机持仓后保值持仓的顺序强行平仓。

……

3. 属第三十七条第(三)、(四)、(五)项的强行平仓,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根据涉及的会员和客户具体情况确定。

若会员同时满足第三十七条第(一)、(二)项情况,交易所先按第(二)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再按第(一)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

第四十三条 除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外,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或者亏损均归持仓人。持仓人是客户的,强行平仓后发生的亏损,由该客户开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先行承担后,自行向该客户追索。

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实施的强行平仓,亏损由相应的会员或客户承担,盈利计入交易所营业外收入。

会员或客户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或者亏损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平仓盈亏有关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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