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智慧证券虚假陈述案又有最新进展。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告诉《投资快报》记者,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大智慧管辖异议上诉,首批二审民事裁定已于12月5日送达冯某等52位原告。
2016年7月22日,证监会在例行发布会上通报,大智慧在2013年通过承诺“可全额退款”的营销方式,以“打新股”、“理财”等为名进行营销,利用与相关公司的框架协议等多种方式,共计虚增2013年度利润1.2亿余元。此后,全国各地陆续有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大智慧索赔。
截至2016年12月3日,大智慧先后发布17批诉讼公告,披露全国共有882位投资者起诉大智慧,其中部分案件还起诉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张长虹等责任人,索赔总金额173541215.6元。同日,大智慧还发布风险提示公告,根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尚不能排除公司股票退市风险。
大智慧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个案诉讼标的额远低于5000万元,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又因大智慧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浦东新区,故请求上海一中院将本案移送至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2016年9月,上海一中院依法驳回大智慧对冯某等52位案提出的管辖管辖异议,大智慧不服向上海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高级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法院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大智慧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审法院据此行使管辖权于法有据。大智慧上诉提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不适用本案,大智慧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厉律师表示,上市公司提出管辖异议通常只是“缓兵之计”,上海高院终审裁定送达意味着大智慧管辖异议尘埃落定,预计两三个月后上海一中院将分批安排开庭。律师提醒,在2014年2月28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曾买入大智慧股票,并在2015年5月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亏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