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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证券基金等机构发行产品参与“债转股”
发布时间:2023-09-14 16:10:20| 浏览次数:

近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银保监会办公厅、证监会办公厅联合发布通知,鼓励保险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各类机构依法依规积极参与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

通知明确,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专门实施机构从事市场化债转股,允许保险业实施机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业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可以独立开展或与其他机构联合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项目,资金募集和使用应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通知称,鼓励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依法依规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参与市场化债转股,资金投向和使用应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公募资管产品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非上市企业股权。鼓励暂未设立实施机构的商业银行利用现有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单独或联合或与其他社会资本发起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通知还明确,支持外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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