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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信期货违规被湖南证监局责令改正 大股东为财信证券
发布时间:2023-09-12 00:02:51| 浏览次数:

9月24日,湖南证监局网站发布了《关于对财信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经查,财信期货有限公司未对居间人行为进行有效管理,对结算系统密码管理不到位,未能有效约束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上述情形反映出财信期货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不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财信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财信期货有限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加强居间人管理,落实结算管理和人员管理工作要求,完善各项业务流程,加大内部风险控制及合规检查力度,确保各项制度有效执行。财信期货有限公司应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湖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财信期货官网显示,财信期货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8月,现为湖南财信金融控股集团旗下成员企业,公司注册资本金4.73亿元人民币,主要股东为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湖南财信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涵盖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资产管理、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财信期货有限公司大股东为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股61.54%;另一股东为湖南财信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38.46%。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期货保证金存管等业务制度和流程,有效隔离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和交易安全。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期货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条:期货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一)公司治理不健全,部门或者岗位设置存在较大缺陷,关键业务岗位人员缺位或者未履行职责,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

(二)业务规则不健全或者未有效执行,风险管理或者内部控制等存在较大缺陷,经营管理混乱,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或者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三)不符合有关客户资产保护或者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可能影响客户资产安全;

(四)未按规定执行分支机构统一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五)未按规定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六)未按规定委托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

(七)交易、结算或者财务信息系统存在重大缺陷,可能造成有关数据失真或者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八)信息系统不符合规定或者未按照规定要求实施信息系统管理,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九)违规开展关联交易,可能影响持续经营;

(十)未按规定实施外部接入信息系统管理,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十一)未按规定调拨和使用自有资金,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十二)未按规定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十三)设立、收购、参股境外经营机构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十四)未按规定履行对境外经营机构的管理责任,导致境外经营机构运营不合规或者出现较大风险的;

(十五)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停业、发生重大风险或者涉嫌严重违法违规,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治理或者持续经营;

(十六)存在重大纠纷、仲裁、诉讼,可能影响持续经营;

(十七)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报送、披露或者报送、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八)其他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规定或者出现其他经营风险的情形。

对经过整改仍未达到经营条件的分支机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有权依法关闭。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财信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财信期货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未对居间人行为进行有效管理,对结算系统密码管理不到位,未能有效约束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上述情形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不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加强居间人管理,落实结算管理和人员管理工作要求,完善各项业务流程,加大内部风险控制及合规检查力度,确保各项制度有效执行。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1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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