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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95号
当事人:
张锐勍,户籍地河北省三河市,1989年出生。
张浩生,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1978年出生。
李梦溪,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1978年出生。
2021年5月6日和2021年5月7日,张锐勍与张浩生、李梦溪在我所期权合约上通过相互交易方式牟取不当利益,上述行为已构成《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规行为,依据该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所决定:
1.给予张锐勍与张浩生、李梦溪通报批评处分。
2.责令改正,并给予张锐勍与张浩生、李梦溪自收到违规处理决定书次日起暂停开仓交易3个月的处分。
相关期货公司应加强对客户的合规教育,加强对网上交易的监控和管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相关违规处罚决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2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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