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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
发布时间:2023-08-25 00:31:57| 浏览次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公告称,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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