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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先锋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8-02 18:37:05| 浏览次数:

  先锋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经检查,你公司对互联网营销活动管理不到位,未规定第三方互联网合作平台准入条件,未对互联网营销活动实施有效管控,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五十六条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一百零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制度,加强互联网营销活动全链条管理,切实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3年7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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