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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期货上海营业部被责令改正 为英大证券全资子公司
发布时间:2023-04-25 20:22:31| 浏览次数:

  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对英大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期货”)上海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经查,英大期货上海营业部客户管理不规范,存在多名客户在客户资料中登记的联系电话相同,上述客户的追加保证金通知电话均非客户本人接听,为此公司未采取相应的核实规范工作。二是未按公司制度规定将客户新增联系方式报送公司总部。

  上述事实反映出英大期货上海营业部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英大期货上海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网站发布的关于对孙华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孙华培在担任英大期货有限公司上海营业部负责人期间,上海营业部存在客户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其作为上海营业部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孙华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公开信息显示,英大期货大股东为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为100%。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期货保证金存管等业务制度和流程,有效隔离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和交易安全。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四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自律规则、行业规范和公司章程,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二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以下简称经理层人员),财务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期货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对其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

  (二)违规兼职或者未按规定报告兼职情况;

  (三)未按规定报告近亲属在本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况;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为全文:

  关于对英大期货有限公司上海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英大期货有限公司上海营业部:

  经查,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70212923K)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是客户管理不规范,存在多名客户在客户资料中登记的联系电话相同,上述客户的追加保证金通知电话均非客户本人接听,为此公司未采取相应的核实规范工作。二是未按公司制度规定将客户新增联系方式报送公司总部。

  上述事实反映出你单位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改正并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3年4月10日

  关于对孙华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孙华培:

  经查,你在担任英大期货有限公司上海营业部负责人期间,上海营业部存在客户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反映出你单位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你作为上海营业部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认真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分析相关违规问题产生的原因,切实履行管理责任。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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