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期货工具进行套期保值操作,要实现“风险对冲”,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期货品种及合约数量的确定应保证期货与现货头寸的价值变动大体相当。由于受相近的供求等关系的影响,同一种品种的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之间通常具有较高的相关性,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变动趋势通常相同且变动幅度相近。这为实现套期保值提供了前提条件。
第二,期货头寸应与现货头寸相反,或作为现货市场未来要进行的交易的替代物。现货头寸可分为多头和空头两种情况。当企业持有实物商品或资产,或者已按固定价格约定在未来购买某商品或资产时,该企业处于现货的多头。例如,钢厂持有钢材库存或券商持有的股票组合,属于现货多头的情形。某建筑企业已与某钢材贸易商签订购买钢材的合同,确立了价格,但尚未实现交收的情形,建筑企业也属于现货的多头。当企业已按某固定价格约定在未来出售某商品或资产,但尚未持有实物商品或资产时,该企业处于现货的空头。某钢材贸易商与某房地产商签订合同,约定在三个月后按某价格提供若干吨钢材,但手头尚未有钢材现货的,该钢材贸易商就是处于现货的空头。
第三,期货头寸持有的时间段要与现货市场承担风险的时间段对应起来。当企业不再面临现货价格波动风险时,应该将套期保值的期货头寸进行平仓,或者通过到期交割的方式同时将现货头寸和期货头寸进行了结。例如,某钢材贸易商持有一批钢材现货,准备在期货市场卖空进行套期保值。一旦该贸易商出售了该批钢材,便不再承担该批钢材价格变动的风险,此时企业应同时将期货空头头寸平仓。该贸易商也可以持有期货合约到期进行交割,以实物交收的方式将持有的钢材在期货市场卖出,同时了结现货和期货头寸。
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意味着期货市场盈亏与现货市场盈亏之间构成了冲抵关系,可以降低企业面临的价格风险,商品或资产价格波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将会减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