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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对中青宝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实控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未及时披露
发布时间:2024-08-01 17:39:16| 浏览次数: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云霞因涉嫌犯罪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你公司在知悉张云霞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未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张云霞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情况。你公司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整改完成后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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