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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优化公积金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不再将个人住房商贷记录纳入认定范围
发布时间:2024-05-10 12:58:11| 浏览次数:
4月26日,云南省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本通知自2024年4月28日起施行。 通知显示,昆明市公积金贷款首套住房认定标准为,缴存人家庭(包括购房人及配偶,共有人及配偶,下同)名下无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昆明市公积金中心解释称,新的认定标准只认房和认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不再将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纳入认定范围。认房:指认购房地住房(针对异地缴存人,还须认缴存地住房),以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认定;认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指认全国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以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业务与管理系统及个人征信报告的查询结果认定。 文件同时明确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缴存人家庭名下有一套住房的或缴存人家庭名下无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仅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昆明市公积金中心称,缴存人家庭本次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不计入下方表格中的住房套数。缴存人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全国范围内不能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文件同时明确不予受理情形:缴存人家庭名下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人家庭名下无住房,但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家庭名下有一套住房(非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一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如何认定商转组贷款或商转公贷款住房套数?昆明市公积金中心表示,除遵循上述的基本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外,认定商转组贷款或商转公贷款住房套数时,还须综合考虑购房时间的先后顺序。购房时间在前的,认定为首套住房;购房时间在后的,认定为二套住房。 对于住房套数查询,文件显示,缴存人家庭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查询家庭名下住房套数,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认定缴存人家庭名下住房套数。 查询范围方面,缴存人家庭住房公积金缴存在昆明市且购买昆明市住房的:购房地在昆明市主城区(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呈贡五区及三个开发、度假区)范围内的,查询缴存人家庭名下主城区范围内住房套数;购房地在昆明市主城区范围外的,查询缴存人家庭名下购房地住房套数。 缴存人家庭住房公积金缴存在昆明市以外且购买昆明市住房的,须查询缴存人家庭购房地及缴存地住房套数,购房地与缴存地住房套数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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