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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证监局对华谊兄弟董事长王忠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发布时间:2024-05-09 00:41:22| 浏览次数:
浙江证监局5月7日消息,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王忠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王忠军: 经查,你作为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于公司披露《2023年半年度报告》前三十日内卖出公司股票328,700股,成交金额999,248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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