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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公积金贷款保底额度上调至25万元,购房提取首付比例不作要求
发布时间:2024-04-21 20:33:03| 浏览次数:
4月18日,据微信公众号“宁波发布”消息,近日,浙江省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关于调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宁波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并将于5月1日起实施。 《关于调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提出,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计算不足25万元的,保底额度按25万元/户计算。而现行的保底额度为15万元。 同时,《通知》显示,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对首付比例不作明确要求,以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比例及金额为准。而现行政策为,如购买商品房期房提取公积金,需提供首付30%以上的凭证。 《通知》明确,职工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不能再以同一套住房部分产权买卖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次数由每年一次放宽至可按月提取。 《通知》明确,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可免予提供退休证明。 另据发布的《宁波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条件与单位缴存职工一致。 《办法》规定,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以上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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