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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赫:加快立法保障期市健康发展
发布时间:2024-04-10 00:17:02| 浏览次数:

“十二五”规划提出,要“推进期货和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促进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规范发展”。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日前召开的全国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表示,“十二五”期间将推动制定《期货法》、修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市场提供良好的法规制度保障。这表明在未来五年我国从经济大国向经济强国转型的重要时期,国家将更加重视期货市场所发挥的作用,对期货和金融衍生品市场寄予了厚望。与此同时,行业内更企盼国家能加快期货行业的立法进程,以保障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期货法制建设稳步推进,期货立法时机成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期货市场经历了从起步阶段、治理整顿阶段到规范发展阶段的发展历程,在此过程中,期货市场法制建设也从无到有稳步推进。2007年2月7日,国务院通过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级别期货法律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期货市场的法制建设迈上了新的台阶。随后,与之相配套的各项部门规章、监管规则,以及交易所、中国期货业协会自律规则相应出台,逐步形成了“一个条例”、“两个司法解释”、“四个办法”为主体的法规体系和“五位一体”的期货监管体系。我国期货法制建设的稳步推进,加强了期货市场的监管力度,为期货市场的平稳、规范发展创造了基础条件。但是,目前的期货监管体系实际上是从对期货行业的治理整顿开始的,其思路和目标主要并不是为“发展”而是为“整顿”,还达不到充分发挥期货市场功能,使中国期货市场成为亚洲的定价中心的高度。而思路和目标的高度,决定着市场体系的层次和生态环境。只有《期货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现在所面临的系统性问题,确保中国期货市场从量变到质变。
  近年来,随着期货市场分类监管的实行、股指期货的上市、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IB)的开展、期货投资咨询业务面临获批、QFII参与股指期货等期货市场新业务的逐步放开等,相应的规章、指引随之大量出台,极大地丰富了期货市场的监管法规,使市场法制建设走向精细化、多元化的发展道路。但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期货市场逐渐增多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迫切需要一部大的基础法律来统一和整合。《条例》及一系列配套管理办法构成的我国期货市场法制现状,与我国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相比,仍显得有些滞后。

二、现阶段期市发展亟需相应的法律规范和保障

随着《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银行法》等法律的出台,我国金融独立体系法规基本建立,《保险法》还自成体系,唯独缺位《期货法》。1994年和1995年,我国同时酝酿《证券法》和《期货法》的起草,并被列入人大的立法进程。十多年过去了,《证券法》已经出台并做过相应修改,但期货市场仍由国务院颁布的《条例》所主导。作为行政法规,《条例》效力层次较低,虽具有一定前瞻性,但存在客观上的欠缺和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期货市场各方的积极性。同时,在我国期货市场大发展、国际期货市场深度变革的时代背景下,现行法规已不能适应日新月异的市场现状。

目前,期货市场“正处于从量的扩张向质的提升转变的关键时期”,在这一关键时期,国内期货市场逐步走向规范化,运行质量得到提高,对国民经济的功能发挥日益体现。期货市场发展亟需《期货法》的规范和保障。

关于中国《期货法》的特点,业内专家普遍认为,应充分体现“高起点、开放式、全方位”的标准要求,应全面考虑监管主体和市场主体,应涵盖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既规范场内交易,又服务场外交易;既能使中国期货业“走出去”,又能把国际期货业“引进来”;既立足我国目前“一行三会”的监管模式,又科学借鉴金融危机后国际市场新出现的“混业经营”和“混业监管”趋势。立法应适应未来10至20年期货行业的发展,广泛吸取社会各界及海外专家学者的建议,做到符合市场发展规律,顺应国际发展趋势并具备中国特色。

《期货法》的出台将有利于提升期货市场的法律地位,明确期货交易行为以及期货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期货交易行为的民事及刑事责任,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将有利于加强监管部门的监管,提高期货市场参与各方的犯罪成本,进一步促进期货市场规范发展;将有利于明确期货市场的发展方向,促进期货市场又好又快发展;加强与证券市场、债券市场的融合,进一步健全我国资本市场体系。
  三、国际市场的立法经验和启示


  环视全球,市场经济的发展一般都是“先立法,再运行”,而我国由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采取了“先运行,再立法”,摸着石头过河的方式。

以美国为代表的欧美发达期货市场的法制发展历史悠久,其立法随着时代的进步和期货市场的发展不断改进和革新。以美国期货立法为例,1921年美国通过了《期货交易法》,后重新修订改名为《谷物期货法》。而后,由于受到1929年股市崩盘及经济萧条等事件的影响,同时也为了与1934年出台的《证券法》配套,美国政府于1936年制定了《商品交易法》,之后该部法律又被多次修改。进入21世纪,美国于2000年12月11日正式通过了《商品期货交易现代化法》,该法大幅修订了《商品交易法》中对主管机关授权的适当性规定,减少了《商品交易法》中对期货交易所或相关机构不当的限制,以使美国期货市场更具竞争力,同时也降低了期货及衍生商品市场的系统风险。美国期货市场的立法历程和经验、司法判例和管理体制及模式,不仅给国际期货市场以及我国的期货市场发展提供了指导性参考,也显示出了一国政府对期货市场的立法对于本国期货市场规范发展的重要作用。

与我国同属发展中国家的印度,其期货市场发展历史悠久,迄今已有130多年的历史。印度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的30多年时间里,全国共成立了300多家交易所,开发出棉花、小麦、花生、亚麻籽、黄麻、金银、蔗糖香料、食用油、豆、蔬菜、能源、金属等共计8类近150个商品期货品种。这一阶段,由于印度政府对期货交易并没有统一的法律和规定,只有东印度棉花协会(EICA)出台了完整的交易规则。在此背景下,正常的交易渠道被破坏,印度期货市场出现了混乱局面。印度经过一段时间的立法准备,于1953年颁布了《远期合约(监管)法》。20世纪60年代,由于干旱和战争导致商品短缺,印度许多农民抛空远期合约无法屡约。政府认定是期货交易导致了投机、高价和商品短缺,于1969年禁止所有商品期货交易。经过30年的清理整顿和规范,印度于1999年年底全面恢复商品期货交易,后因粮食短缺价格飞涨愈演愈烈,政府又先后禁止了豆油、橡胶、马铃薯、鹰嘴豆、稻谷、小麦等期货交易。然而,“禁期令”一年后,印度大米价格翻倍,小麦价格也上涨了72%,且所有研究和分析都证实期货交易并非现货价格上涨的原因。面对市场的强烈呼声,印度先后对期货法规进行了5次修改,并于2003年依法宣布解除对所有商品开展期货交易的禁令,使期货市场逐渐步入规范发展的轨道,有效推动了本国经济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的核心竞争力。

一国或一地区期货市场的良性发展与该国或地区先进、全面、与实际适应的期货立法有着极大的关系。我国《期货法》的立法准备工作已经进行了多年,股指期货的上市也为《期货法》的出台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可以说,市场、法规、品种、投资者素质等各方面条件均已具备。因此,行业盼望高起点、开放式、前瞻性、全方位的《期货法》尽快出台,为中国期货业的平稳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与中国经济的战略转型协调同步并为之服务,加快中国由经济大国向经济强国的全面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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