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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阶段性取消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
发布时间:2024-04-09 23:35:31| 浏览次数:
福州市风光 IC 资料图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着力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新发放首套住房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长效机制的通知》等政策精神,福州市住房信贷政策阶段性调整如下: 一、阶段性取消福州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在本政策范围内,商业银行可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确定新发放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如后续评估期内(上季度末月至本季度第二个月为评估期)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和同比连续3个月均上涨,则自下一个季度起,恢复执行全国统一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 二、福州市五城区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原不低于25%,调整为不低于20%;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原不低于35%,调整为不低于30%。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按照原政策执行。 上述政策自2024年4月3日起实施。2024年4月2日前(含2日),已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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