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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贵港: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满六个月,可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发布时间:2024-03-28 18:13:40| 浏览次数:
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通知明确,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是指缴存人、房屋共有人及其家庭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在贵港市范围内拥有的住房套数(不含已卖出、已赠与、已析产及农村宅基地自建住房)。 贵港市改善二套住房贷款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借款人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建自住住房时,其家庭已在贵港市辖区(含三区两县市)内且已在广西云原生不动产登记管理平台中登记有一套住房的;借款人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购建自住住房且已结清满六个月,又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建自住住房的;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的。 通知称,贵港市不支持向购建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家庭发放贷款。不支持向在全国范围内尚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再次发放贷款。 主要内容解读: 1.问: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住房认定套数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家庭住房套数认定的范围是贵港市辖区范围内,以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的结果为准。 2.问:之前已经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名下还有另一套住房正在商贷按揭尚未结清,再买一套房子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属于一套还是二套? 答:已经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的,结合家庭住房套数,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如果家庭名下在我市仅有一套住房,按二套住房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如果家庭名下在我市已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不再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注:1.已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的,需结清满6个月以上,方可申请第二次公积金贷款。2.在外地购买有住房且正在商贷按揭的不视为第二套但纳入家庭债务审核家庭还款能力。 3.问:缴存人家庭已使用过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已全部结清且房产均已卖掉之后,能否使用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再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4.问:在本市已经因购建自住住房提取过两套住房,现再买一套,能否再次提取? 答:不可以,目前我市提取政策仅支持两套以内的购建自住住房提取,不支持申请购建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提取,再买一套就是第三套。 注:月对冲还贷业务属于提取业务,已因购建自住住房提取过两套住房提取的,暂不支持申请办理月对冲还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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