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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证券期货业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3-05-18 20:52:36|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浙江证券期货业协会(英文名称THE SECURITIES & FUTURES ASSOCIATION OF ZHEJIANG)(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浙江省(不含宁波)证券期货行业的自律性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及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各项业务的自律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坚持证券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促进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证监局和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协助中国证监会及其浙江监管局组织和督促会员执行证券期货法律、法规;
(二)制定行业规则,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行业规则和本章程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三)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浙江证监局反映会员在经营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
(四)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发生的纠纷,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
(五)组织按照规定的从业人员培训、考试和评比,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
(六)搜集、整理国内外证券、期货业的信息、资料,编辑出版刊物,为会员提供服务;
(七)组织开展证券、期货市场相关问题的研究,组织有关学术交流、考察活动;
(八)开展证券、期货业的民间国际交流;
(九)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凡经批准在浙江省(除宁波市外)依法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投资咨询机构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二)拥护本章程;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许可在浙江省(除宁波市外)从事证券、期货业务;
(四)在浙江省(除宁波市外)境内注册从事证券、期货业务;
(五)本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证券营业部提交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业务经营许可证》,期货营业部提交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没有期货营业部的期货公司提交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三)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四)填写《浙江证券期货业协会会员单位登记表》;
(五)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会员大会决议事项表决权;
(三) 要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权;
(四) 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五) 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权利;
(六) 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七) 对本协会的处分进行听证、申辩的权利;
(八) 会员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 按规定向本协会提供有关信息及统计资料;
(四) 按规定交纳会员年费;
(五) 接受本协会的监督与检查,服从本协会的协调与管理;
(六) 会员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资格的终止
(一)会员被依法撤销;
(二)受到本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三)会员申请退会,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 制定行业自律规则;
(三) 确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 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 选举和罢免理事;
(六) 审议本协会的会员年费标准;
(七) 审定本协会财务预算、决算;
(八) 决定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可举行,其决议须经2/3以上与会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证监局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听取和审议本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六)决定和罢免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七)决定设立和撤销专业委员会;
(八)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浙江证监局委派。非会员理事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5。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2/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地在浙江的法人机构(除宁波)、异地证券公司在浙江(除宁波)设立的证券管理总部及会员单位共同推荐的会员;
(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支持本协会工作;
(四)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理事代表不超过十九人,其中期货方面的理事代表不少于1/4。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地在浙江(除宁波)的法人机构、异地证券公司在浙江(除宁波)设立的证券管理总部,且在浙江(除宁波)营业网点相对较多的;
(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支持本协会工作;
(四)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长认为必要时亦可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
  (二)在证券期货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望;
  (三)证券期货行业工作经历3年以上;
  (四)热爱本协会工作;
 (五)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专职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专职会长由浙江证监局提名。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
  (二)主持本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工作;
  (三)组织实施本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预决算;
  (四)提名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
  (五)聘请业内外专家担任本协会顾问;
  (六)聘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七)聘任本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聘用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
  (八)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秘书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部门机构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本协会会长交办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证券、期货同业例会。各地的证券、期货业同业例会系本协会在当地开展自律活动的工作形式,依据会员大会制定的行业自律规则行使职能。同业例会接受本协会的考核、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根据需要设立培训教育委员会、信息技术委员会和期货委员会,委员会的相关管理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另行规定。

    第五章  资   产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有关单位、团体的捐赠、资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的收入;
(四) 其他合法的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年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协会秘书处应定期向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本协会财务状况。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浙江证监局审查同意,并报浙江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  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浙江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浙江证监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浙江证监局和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浙江证监局备案,浙江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7年3月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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